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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安吉县律师:玩忽职守罪需要什么条件

  安吉县律师:玩忽职守罪需要什么条件

  在国家企业中,单位在工作时应该做好自己的工作,而不是在工作场所吃国家食物,这自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玩忽职守罪的条件是什么呢?

  玩忽职守罪需要什么条件?

  1、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从事公务的人员。

  2、本罪在主观上是一种过失。

  3、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

  4、只有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

  (1)在处理玩忽职守案件时,要注意把握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因为工作失误往往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这和玩忽职守罪是一样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1、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玩忽职守罪,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

  2、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低,专业素质差,缺乏工作经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导致积极工作中出现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玩忽职守罪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内部生活的实践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错误,造成一些严重的损失。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必须与玩忽职守罪严格区分开来。但是,在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的情况下,借口改革、盲目决策、管理混乱,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绝不能以工作失误蒙混过关,逃避责任。

  (2)区分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限

  滥用职权是指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职权,不应该使用,不应该使用,因此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玩忽职守意味着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因此,完全擅离职守不会理解为滥用职权。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才会与玩忽职守竞争,难以区分。关键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滥用职权的人意识到自己在滥用职权,知道自己不应该使用,应该使用而不是使用。因此,对危害的结果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后者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应该履行而不是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这是出于过失。有时候,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是结合在一起的。此时,要确定其性质,更取决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如果是间接故意的,则是滥用职权,否则是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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