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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处罚走私罪

   如何处罚走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货物罪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货物逃避应纳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逃避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走私货物、货物逃避应纳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逃避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走私货物、物品逃避应纳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逃避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纳税额处罚。

  走私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货物逃避应纳税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立案。

  涉嫌走私货物、货物逃避应纳税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立案。所谓“应纳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货物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海关在进口环节征收的税额。走私货物、货物逃逸的应纳税额,按照走私案件适用的税收规定、税率、汇率和海关批准的完税价格计算,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情形符合立案标准的,还应当以涉嫌走私货物、货物罪立案侦查。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走私行为,依照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未缴纳应纳税额,擅自在中国销售批准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

  (二)未经海关许可,未缴纳应纳税额,擅自在中国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牟利的。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以下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人进口的其他货物和货物。数额较大的;

  (二)国家禁止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销售进出口货物的,或者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货物的运输、收购、销售,数额较大,无法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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