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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监视居住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监视居住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监视居住类似于我们俗话说的软禁,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是很多人不知道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那么监视居住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监视居住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3)是生活中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更合适的居住监测措施;

  (五)羁押期满,案件尚未办理,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地方;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传讯时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需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嫌疑人、被告人。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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